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导读:本文主要为大家分享的是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其中包含学籍、学生管理等信息
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要求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说明原因。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校发放《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入伍新生除外),到期后如果不能入学的,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履行相关申请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符合学校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对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携带学生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征兵办公室领取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我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在新生入学期间,持本人身份证、《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报到入学,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新生本人持身份证,我校《录取通知书》、本人申请,到我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审批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如新生本人因故不能来校办理,可以委托家长或监护人代为办理,办理手续时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严禁未经入学资格审查,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下,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籍科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学校通知时间),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新生入学登记表、体检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生诚信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第四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视入学起点不同,学制分为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学制为二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学制为三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学制为五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九年。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留级、降级等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包括平时考勤、随堂测试、作业、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及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考试成绩的评定与考查成绩的评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按照《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认定,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事先填写《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申请审批手续按《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无故缺考的课程按零分或缺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成绩的折算按《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后的下学期初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或因专业调整、停办等原因,经学生同意,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申请转学,按照《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三)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填写《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籍科、主管领导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须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四)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本人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经所在系签署同意意见,报学籍科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填写《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籍科、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学生复学时,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适当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包含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无故旷考课程)不合格者,由学院予以留级预警,允许学生跟班试读。在一学年内累计达到八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无故旷考课程)应留级,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以免修。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未满八个月应留级。
第三十四条 应留(降)级的学生,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清有关手续,如延迟办理,延迟的时间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办理的作退学处理。自愿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留级必须在每学年初前2周申请。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由各系通知学生填写《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留(降)级申请表》并签署系意见后到教务处、财务处、学籍科、主管领导办理有关手续。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在此种情况下,试读期间如出现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凡进行单独考核记分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填写《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班级辅导员、所在系、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按要求修完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内容,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情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的。
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因上述六种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主管领导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招生就业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应当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2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籍科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无合格学历证书,不得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或合格成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一) 毕业前未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够学分的;
(二) 毕业前仍有一门(含)以上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的;
(三)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六条 结业后,属上述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准予其在学习年限内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考试合格后,符合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在学习年限内没有重修或者重修不合格的作结业处理。因受纪律处分结业的,期满后按期解除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颁发肄业证书,1年以下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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